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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申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3-12-11

案件名称

煌盛集团有限公司与李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煌盛集团有限公司,李素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申字第99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煌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泰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进辉,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兆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素。委托代理人:王金龙,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大维,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煌盛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新民二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煌盛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经协商已就本案纠纷达成谅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煌盛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煌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宜芳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代理审判员  潘 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新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