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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浦商初字第307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创业与王小灵、张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创业,王小灵,张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浦商初字第3077号原告吴创业。委托代理人金骏进,浙江天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灵。被告张永胜。原告吴创业与被告王小灵、张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向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创业的委托代理人金骏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灵、张永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创业诉称,2011年10月20日,王小灵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月利息2分,经催讨,两被告分文未付。该借款为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所借,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之法院,请求两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16800元,共计人民币868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2012年10月20日止,以后按约定另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吴创业向本院提交了1、借条一张,证明王小灵向吴创业借款70000元,约定月息2分之事实;2、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核,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小灵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张永胜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20日,被告王小灵向吴创业借款70000元,约定月利息2分,借款后,两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吴创业与王小灵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王小灵向吴创业借款7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双方约定月息2分,未违反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性规定,应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借款为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所形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来偿还,其拖欠不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吴创业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小灵、张永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创业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月息2分,从2011年10月20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期限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由被告王小灵、张永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凤凰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