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龙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马菊英与王珍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龙民初字第69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90年3月16日,回族,农民被告王某,男,生于1990年2月27日,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秀玲审 判 员 :李海军人民陪审员 :王愈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鹏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