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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文友利与高红燕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997号申请人:文某某,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高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文某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文某某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某某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冻结被申请人高某某在山东齐河某银行的存款14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