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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商终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海盐县胜意机电设备商行与浙江慧钢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慧钢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海盐县胜意机电设备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慧钢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瑞华。委托代理人:宋雪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盐县胜意机电设备商行。负责人:徐雄。委托代理人:沈红飞。上诉人浙江慧钢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盐县胜意机电设备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2)嘉盐商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浙江慧钢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慧钢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慧钢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由上诉人浙江慧钢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玉磊审判员  章 能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孝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