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衢商初字第437-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文果与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果,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商初字第437-1号原告:胡文果。委托代理人:姜水琴。被告: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昌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果与被告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文果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果撤回对被告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审判长王顺华代理审判员朱震婕人民陪审员  汪雪珍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姁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