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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榆郭民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福辉加油站与被告郝亚飞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福辉加油站,郝亚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郭民初字第00330号原告榆林市榆阳区福辉加油站。被告郝亚飞,男,农民。原告榆林市榆阳区福辉加油站与被告郝亚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榆林市榆阳区福辉加油站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榆阳区福辉加油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榆阳区福辉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榆林市榆阳区福辉加油站。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梅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