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175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金玉与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玉,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175号原告张金玉。委托代理人刘海泉,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索登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玉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0147.5元。审 判 长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代理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