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宝鸡市信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与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信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378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信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渭滨区王家河村2组。法定代表人潘都芬,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陈仓区贾村镇。法定代表人刘金虎,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宝鸡市信德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与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2)金民初字第0089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795.75元,执行费6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2年11月30日向申请人支付47750元,2012年12月30日向申请人支付47750元,2013年3月30日向申请人支付14500元及诉讼费795.75元。此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8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执行义务,申请人可再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宏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