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刑二执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何东录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东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刑二执字第00593号罪犯何东录,男,51岁,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渭中法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何东录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分别经本院(2006)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208号、(2008)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364号、(2011)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1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年、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三年八月六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罪犯何东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东录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6个。本院认为,罪犯何东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东录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素兰审判员 沈小波审判员 崔 齐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