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民一终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2)雁民初字第02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于2012年11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杨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智审 判 员  张仲屏代理审判员  陈 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书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