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胡金财与被告梁庆宝、刘海英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财,梁庆宝,刘海英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胡金财,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梁庆宝,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刘海英,女,1975年4月30日出生,唐山46中学教师,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财与被告梁庆宝、刘海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