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宝民与西安金洹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民,西安金洹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99号原告:张宝民,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晓东,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军,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金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82号艺华大厦303室法定代表人:刘宝华,西安金洹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阿育,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民诉被告西安金洹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民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蹇霞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