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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黄建武、邓小香与王建军、杨培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武,邓小香,王建军,杨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执字第00204号申请执行人黄建武,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榆楚乡吊北村*组,村民。申请执行人邓小香,女,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榆楚乡吊北村*组,村民。被执行人王建军,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通远镇仁村*组,村民。被执行人杨培,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通远镇仁村,村民。申请执行人黄建武、邓小香与被执行人王建军、杨培借款纠纷一案,高陵县公证处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的(2012)陕高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建武、邓小香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培向本院交来执行款18000元及利息9262元共计27262元。现申请执行人黄建武已将该款领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高陵县公证处作出的(2012)陕高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王其利执行员  罗 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