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黄建武、邓小香与王建军、杨培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武,邓小香,王建军,杨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执字第00204号申请执行人黄建武,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榆楚乡吊北村*组,村民。申请执行人邓小香,女,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榆楚乡吊北村*组,村民。被执行人王建军,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通远镇仁村*组,村民。被执行人杨培,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通远镇仁村,村民。申请执行人黄建武、邓小香与被执行人王建军、杨培借款纠纷一案,高陵县公证处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的(2012)陕高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建武、邓小香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培向本院交来执行款18000元及利息9262元共计27262元。现申请执行人黄建武已将该款领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高陵县公证处作出的(2012)陕高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王其利执行员 罗 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