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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刑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1)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248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因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于2005年8月31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28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6年5月11日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3月13日解除劳动教养;因盗窃于2007年7月13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11月14日解除劳动教养;因盗窃于2008年12月1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0年2月16日解除劳动教养;因本案于2012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2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经预谋,在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天伞加油站的停车棚内,采用螺丝刀起挡板后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周涛的红色新福牌电动自行车1辆(无法估价)。2.2012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经预谋,在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浦二村戚家里112号(原桥里4组11号),采用螺丝刀起挡板后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俞燕红的红色金鹭牌电动自行车1辆(无法估价)。3.2012年8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经预谋,在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峙山公园西大门牌坊南侧人行道上,采用螺丝刀起挡板后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柳辉的黑色蓝贝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2283元。4.2012年8月15日晚上,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在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第三人民医院大门外西面人行道上,采用螺丝刀起挡板后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利容的黑色达能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2158元。5.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经预谋,在杭州市萧山区通二村上戴26号租房前,采用螺丝刀起挡板后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吴浩的蓝色建设铃木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1800元。6.2012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经预谋,在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苎萝村施家渡55号租房后面,采用螺丝刀起挡板后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杨代翼的红色威灵牌电动自行车1辆、被害人孙玉平的灰色富贵人牌电动自行车1辆、被害人韩忠志的红色迷你牌电动自行车1辆、被害人谢宁的黑色三阳牌电动自行车1辆,其中被害人杨代翼、孙玉平、韩忠志的电动自行车共计价值4287元,被害人谢宁的电动自行车无法估价。7.2012年8月27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经预谋,在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施家渡76号101租房门口,采用螺丝刀起挡板后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汪恭正的银白色达能牌电动自行车1辆及车上雨衣1件,共计价值1680元。综上,被告人张某单独或者结伙盗窃7次,窃得价值12208元的财物及无法估价的电动自行车3辆。案发后,追回价值5293元的赃物(蓝色建设铃木牌电动自行车、红色威灵牌电动自行车、银白色达能牌电动车及雨衣)并已发还给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陈发友的供述,被害人王利容、汪恭正、吴浩、杨代翼、韩忠志、谢宁、孙玉平、柳辉、俞燕红、周涛的陈述,证人李林、郭卷峰、崔淑丽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部分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有盗窃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2014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张某犯罪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奎刚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丹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