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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商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叶雪龙与朱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雪龙,朱阿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商初字第674号原告:叶雪龙。委托代理人:姜水琴。被告:朱阿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雪龙诉被告朱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雪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叶雪龙负担。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姁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