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刑二执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陈磊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刑二执字第00475号罪犯陈磊,男,32岁,现在宝鸡监狱服刑。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雁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磊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经本院(2009)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3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止)。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罪犯陈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磊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监狱计分考核中获得24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陈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犯有数罪,曾因故意犯罪被监管过,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波审判员 张跃怀审判员 贾建设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