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山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某、崔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崔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邯山刑初字第23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原永年县第五中学校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8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崔某,原永年县教育局学校建设综合科科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字(2012)第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崔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崔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河北省永年县教育局根据相关规定,对永年县第五中学南、北教学楼、宿舍楼进行抗震加固工程,并与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标的额1263900元,该项工程由时任县第五中学校长的被告人李某和担任县教育局学校建设综合科科长的被告人崔某分别负责工程的进度与审核支付工程款等工作,施工期间于2011年1月、12月分两次支付诚明公司工程款70万元。2012年1月初,二被告人合谋后,由被告人李某打电话让施工方负责人李某甲给其指定的账号转款25万元,李某甲指使牛某某按照被告人李某的要求于2012年1月4日将该款转入永年县第五中学教师曹某某的银行卡内,被告人李某将其中10万元分两次交给被告人崔某,将其中的15万元中的141000元用于支付本校“校园文化建设”的基建项目和部分招待费用,余款9000元用于支付个人消费。被告人崔某在收到10万元后,使用其中的90969元用于支付本科相关费用支出,余款9031元用于支付个人消费。破案后,涉案款项被悉数追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崔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负责学校建筑施工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分别为9000元、9031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李某、崔某的刑事责任。并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李某、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河北省永年县教育局根据相关规定,对永年县第五中学南、北教学楼、宿舍楼进行抗震加固,并与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1263900元,工期自2010年11月20日至2011年10月27日,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该项工程由被告人李某、崔某负责。2011年1月、12月经财政分两次支付诚明公司工程款70万元。后被告人李某、崔某合谋以解决相关费用为名让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转款25万元。诚明公司于2012年1月4日将款转入被告人李某提供的账号。被告人李某将其中141000元用于解决本校公用支出,10万元交给被告人崔某,余款9000元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崔某在收到10万元后,将其中的90969元用于解决本科室公用支出,余款9031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涉案款项退缴检察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李某甲、牛某某证,永年县五中的抗震加固工程是由其二人负责承建的。工程款分两次给了70万元。2012年元月初,李某说需要上下打点让给25万元,二人商量后就将25万元转入李某提供的曹某某的账号。2、证人曹某某证,其和李某是上下级关系。2012年元月份,李某让其在工商银行以其个人名义开了个账户,后其把账号告诉李某,当天下午,李某让其去银行查询,经查是25万元,李某让其先取出10万元交给他。后李某又让其取过几次钱,具体数额记不太清楚了,大部分都交给李某了。记得有两笔没有直接给李某,一笔2万元是李某让其交给了一个姓韩的,一笔1.1万元让其交给了刘某某。3、证人白某某证,其系永年县第五中学会计,负责学校的财务收支,只是对县教育局支付中心办理财务手续,没有现金。其学校两栋教学楼之间的铺设石砖工程是由杜某某承建的。教育局支付中心给建筑单位转账转了10万元,学校还欠施工单位8万元。学校修门口、假山等工程是由刘某某和杨某某来负责。造价是四十多万元,经其手支付了两万元(从支付中心支付的),给了施工单位杨某某,杨某某给其打了收到条。其他情况其不清楚。其学校招待费一般都是一年给饭店结一次账,2011年底李某给其1万元,让其去饭店结的账,这钱是什么钱其不清楚,收据在其手里。4、证人赵某某证,其系永年县第五中学出纳,其主要是给李某开车,财务工作主要是会计白某某负责,学校基本上没有现金,全部由教育局支付中心负责支付。学校两栋教学楼之间的铺设石砖工程是由杨某甲和杜某某一起做的,怎么付款其不清楚。学校修门口、假山等工程是由刘某某和杨某某来做的。李某让其给过刘某某两次工程款共计两万两千元,李某从哪里拿的钱不清楚。2012年元月份,其开车带着李某到东三环的一个加油站给过一个人两、三万元钱,具体多少钱什么钱其不清楚。学校的招待费一般都是一年给饭店结一次账,都是会计去结的帐,具体是什么钱,钱从哪来的,其不清楚。5、证人刘某某证,其和李某原来是永年县三中的同事,杨某某是其本家亲戚。永年五中的假山、地面硬化、大门装饰工程是其给杨某某介绍的。工程完工后,学校一直拖欠杨某某的工程款,而杨某某总是在别处施工,所以就委托其向李某索要工程款,经其手要回来的工程款有十万元左右。最后一次是在今年4月底,当时李某在外地,因杨某某催要工程款,李某让一个女的在永年东环路上的中国银行给了其1.1万元。在这之前,李某的司机赵某某也在其家门口,给过其两次钱,大概二、三万元,具体数额和时间记不清了,其他的七万元都是李某给的。其不清楚这些钱的来源。6、证人杨某某证,永年五中的工程是刘某某给其介绍的。拖欠的工程款,会计白某某给过其2万元,后来支付的工程款都是通过刘某某转给其的,大概10万元左右。7、证人杨某甲证,2010年永年五中两栋教学楼铺地砖的工程是其介绍给杜某某的。工程一直都是垫资进行,2010年12月竣工。2011年春节前,李某给过其3万元工程款,其转交给了杜某某,后来李某又给过2万元,是给其还是给杜某某想不起来了。工程经县教育局验收认定总造价为18万元,县财政一次性转款10万元。目前还欠3万元。8、证人杜某某所证与证人杨某甲所证基本一致。9、证人韩某某证,2010年上半年李某借过其5万元。2012年元月份,其让李某还钱,李某和他的司机开车到其的加油站还了3万元,李某说剩下的2万元过完年在归还。春节后,其到永年五中门口,一个女的给了其2万元,其不知道钱的来源。10、证人张某甲证,2010年6月22日李某说学校资金周转不开向其借过2万元还没有归还,并提供了借条。11、证人冀某某证,李某先后向其借过4次钱。每次都是按照月息1分2的利息。前两次连本带息都已经归还了,还有两次借款没有归还,有借条,一张是1万元,是在2011年9月24日借的;另一张是3万元,是在2011年12月13日借的。李某每次借钱都说是学校资金周转不开,急需用钱周转,而且都是1分2的高利息。并提供了借条。12、证人杜某甲证,其系永年县教育局副局长,主要负责全县中小学的项目建设、校安工程等。永年县五中的教学楼抗震加固工程是由建设科负责的。在此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会有一些费用产生,如工程的监理费用、勘探、图纸等费用都在预算中,除此之外,建设科由于工作较忙会经常加班加点,或去市里、省里办事,也会产生一些费用,另外,科里借了一辆面包车用于办公,也会有一些费用。建设科没有经费,所以产生的一些费用,由于局财务无法全部解决,只能由自己想办法垫付,有时从财务上借点钱。崔某给我说过这些费用,主要说过饭费和加油费,希望局里给解决点,但是还是没有解决。13、被告人李某供述,2010年5月永年县第五中学的抗震加固工程是教育局建设综合科与其学校共同负责的。崔某一直在跑这个工程,2011年1月初崔某说跑这个工程需要钱,科里没钱,让学校解决,因学校无力解决,崔某提出由加固工程的施工方出这个费用。经其与施工方李某甲联系,李某甲将25万元转入其提供的曹某某的银行卡内。后其将10万元给了崔某,剩余的钱绝大部分用于校园文化建设,其中给了地面硬化施工方杜某某5万,给了大门改造施工方刘某某2.1万元。以前还支付过刘某某6万元是其借张某甲2万元、冀某某4万元,用这钱还张某甲、冀某某借款。让会计结算学校一年的招待费1万元。剩余的9千元用于其自己消费。14、被告人崔某供述,其任永年县教育局建设科科长。2009年下半年,永年县五中需要盖一栋教学实验楼和南北两座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以及教工楼进行抗震加固,这些工程由教育局建设科负责,经考察立项后,需要层报省教委和省财政及相关部门,争取专项拨款后才能施工。建设科在跑手续的过程中垫付了一些费用,主要是吃饭和汽油以及车辆维修等费用大约10万元。其曾让李某帮忙解决费用,李某说学校没钱无力解决。该工程施工期间支付施工方70万元后,其又给李某提出解决10万元费用的问题,记不清是谁提起让施工方李某甲解决,后李某与李某甲联系。又过了几天,李某分两次给其10万元。除去垫付的费用90969元,剩余9031元用于其个人消费。15、永年县第五中学加固工程施工合同、永年县教育局两次拨付施工方共计70万元的凭证、施工方转入曹某某卡内25万元的凭证。16、被告人崔某提供垫付的饭费、修理费、汽油费等票据数额共计90969元。17、永年县教育局、永年县第五中学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永年县第五中学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资金来源为上级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从2010年秋季开始对学校校园文化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建设。其中主要项目有院面的硬化、美化及学校大门的改扩建装饰共三项工程。同时并提供了工程协议书及施工合同。18、永年县教育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李某系永年县第五中学校长;崔某系永年县教育局学校建设综合科科长。另有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退缴赃款证明、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崔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负责学校建筑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以解决相关费用为名收受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崔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英会审 判 员 张永彬人民陪审员 袁俊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