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江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与王小庆、王小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王小庆,王小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36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诉讼代表人:应向阳。委托代理人:刘惠献、徐惠波。被告:王小庆。被告:王小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与被告王小庆、王小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王小庆因涉及较多的民间融资,负债金额较大,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江山市人民政府已成立专门工作组对其融资情况进行清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发水审 判 员 龚荣军代理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