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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江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与王小庆、王小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王小庆,王小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36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诉讼代表人:应向阳。委托代理人:刘惠献、徐惠波。被告:王小庆。被告:王小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与被告王小庆、王小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王小庆因涉及较多的民间融资,负债金额较大,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江山市人民政府已成立专门工作组对其融资情况进行清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发水审 判 员  龚荣军代理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