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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磁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96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白建刚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