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磁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96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白建刚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