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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台民终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何才多与林荣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才多,林荣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民终字第7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才多。委托代理人:卢敏。委托代理人:金玲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荣生。委托代理人:张黎明。上诉人何才多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2)台临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才多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敏、金玲玲、被上诉人林荣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海市人民法院(2012)台临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临海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5元,退还给上诉人何才多。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徐黎明审 判 员 陈 龙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严 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