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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刑二执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龚应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应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刑二执字第00559号罪犯龚应雄,男,37岁,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五年四月六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渭中法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龚应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罪犯龚应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应雄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监狱计分考核中获24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龚应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严重暴力犯罪,应系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应雄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小 波审判员 ��张跃怀审判员 贾 建 设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红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