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刘铮平与王玉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铮平,王玉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刘铮平。被执行人王玉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铮平与被执行人王玉玺(2012)永民执字第44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玉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铮平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逸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