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温瑞商初字第348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安阳支行与虞日旺、林菊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安阳支行,虞日旺,林菊英,何余芬,陈听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3484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安阳支行。诉讼代表人:朱义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缪海飞。被告:虞日旺。被告:林菊英。被告:何余芬。被告:陈听悦。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安阳支行与被告虞日旺、林菊英、何余芬、陈听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安阳支行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虞日旺、林菊英、何余芬、陈听悦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安阳支行撤回对被告虞日旺、林菊英、何余芬、陈听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13元,减半收取2756元由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安阳支行负担(原告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其余预交的2757元受理费)。审  判  长 涂 波人民 陪 审员 南瑞咸人民 陪 审员 陈康雄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