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商初字第348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安阳支行与虞日旺、林菊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安阳支行,虞日旺,林菊英,何余芬,陈听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3484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安阳支行。诉讼代表人:朱义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缪海飞。被告:虞日旺。被告:林菊英。被告:何余芬。被告:陈听悦。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安阳支行与被告虞日旺、林菊英、何余芬、陈听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安阳支行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虞日旺、林菊英、何余芬、陈听悦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安阳支行撤回对被告虞日旺、林菊英、何余芬、陈听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13元,减半收取2756元由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安阳支行负担(原告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其余预交的2757元受理费)。审 判 长 涂 波人民 陪 审员 南瑞咸人民 陪 审员 陈康雄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