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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刑二执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杜新起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新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刑二执字第00526号罪犯杜新起,男,42岁,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西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新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0年一月三十日经本院(2010)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0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罪犯杜新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新起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9个。本院认为,罪犯杜新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新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素兰审判员  沈小波审判员  崔 齐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永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