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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白某某、朱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白某某,朱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208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12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刘荣,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某,男,1985年3月28日生。被告朱某,男,1984年6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朱朝瑞,男,1958年5月24日生。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英,女,1983年12月9日生。原告王某诉被告白某某、朱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2011年4月27日15时30分许,被告朱某驾驶张某某所有的陕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奥林匹克花园小区出来由北向南上世纪大道左转弯时,与在世纪大道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白某某驾驶的陕D号两轮摩托车相撞后,致陕D号车乘坐人王某受伤,伤残等级为九级。经咸阳市交警支队陈阳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此事故中,朱某负主要责任,白某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原告王某的前期损失费用,业经本院判决处理,现原告二次手术费用已实际发生,诉讼请求三被告支付其二次手术费用13925.4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本案中原告王某的总损失确定为10635元。二、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白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人民币3190.50元。(按总损失10635元的30%计)。三、车主张某某及被告(驾驶员)朱某共同承担原告王某本案总损失10635元的70%,共计7444.50元。四、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定总损失为9724元,按责任的70%核算为6806.8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王某,限2012年12月31日前履行。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车主张某某及被告(驾驶员)朱某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人民币637.70元(应承担的7444.50元-英大财险赔付的6806.80元)。六、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朱某承担52元,白某某承担22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生效。审判员  王维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