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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刑二执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崔浩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刑二执字第00531号罪犯崔浩,男,28岁,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渭中法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崔浩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0年七月五日经本院(2010)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2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九年六月七日止)。执行机���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罪犯崔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浩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1个,2011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崔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素兰审判员  沈小波审判员  崔 齐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