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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刑二执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蔡红星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刑二执字第00472号罪犯蔡红星,男,36岁,汉族,现在宝鸡监狱服刑。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本院作出(2004)宝市中法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蔡红星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六年九月十三日、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分别经本院(2006)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418号刑事裁定、(2009)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1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止)。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罪犯蔡红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红星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监狱计分考核中获得18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蔡红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犯有数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红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五年三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波审判员  张跃怀审判员  贾建设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