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民二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胡佑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胡佑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二初字第8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惠州市。负责人陈立新,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小龙,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佑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被告胡佑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秀群审判员  赖素霞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