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中核二三南方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江卫平名誉权纠纷民事判决书238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23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中核二三南方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某某,广东华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卫平,男。上诉人深圳中核二三南方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卫平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江卫平与中国核工业XX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但从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卫平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均为中核公司交纳,工资也由中核公司发放。后因江卫平与中核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何时解除劳动关系等问题产生争议,江卫平于2012年3月27日向深圳市XX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中核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待岗工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并交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江卫平于2012年5月20日撤回仲裁申请。中核公司认为江卫平申请仲裁的行为侵犯了其商誉,并造成额外支付律师费,遂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名誉是指民事主体就其自然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保有和维护此种社会评价的人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中核公司向江卫平发放工资,为江卫平交纳了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且中核公司在庭审中亦承认其曾接受过中国核工业XX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江卫平进行管理,故江卫平认为其与中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有一定的客观依据。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江卫平向深圳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处理争议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江卫平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未实施侮辱、诽谤等导致中核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故其申请仲裁的行为不构成对中核公司名誉权的侵害。中核公司认为江卫平滥用诉权对中核公司员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院对中核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中核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中核公司负担。中核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令江卫平向中核公司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经中核公司审核后刊登于南XX市报,刊登面积不小于5cm×8cm;3、判令江卫平赔偿中核公司律师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4、由江卫平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其理由为:江卫平明知自己系主动辞职,不符合经济补偿的条件,并且在提起仲裁时故意不提交其与中国核工业XX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江卫平提起仲裁的行为显然有滥用诉权损害中核公司利益的主观恶意,客观上也导致中核公司支付律师费等损失。江卫平提起仲裁的行为还给中核公司的名誉造成恶劣的影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江卫平答辩称,中核公司所主张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另外,请求确认江卫平与中核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判令中核公司向江卫平赔礼道歉。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江卫平与中国核工业XX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但从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期间,江卫平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均为中核公司交纳,工资也由中核公司发放,因此江卫平认为与中核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具有一定依据,江卫平据此向深圳市XX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属于正当行使权利。另外,江卫平在仲裁阶段也未实施侮辱、诽谤等导致中核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未对中核公司的名誉造成损害。因此���江卫平并未滥用诉权,也未损害中核公司的名誉,中核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另外,江卫平要求确认其与中核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中核公司赔礼道歉,因该请求未在原审诉讼中提出,故本院不予处理,其可另循途径解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深圳中核二三南方核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亮审 判 员 张秀萍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