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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富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雷震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富刑初字第00111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震,男,1980年5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籍贯陕西省三原县,家住三原县。2003年3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铜川市印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09年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2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同年7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富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9日以富检刑诉(201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震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雷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23日,被告人雷震冒充“富二代”,以与被害人陈XX谈恋爱为名,骗取陈XX的信任后,骗得其现金2000元、金项链一条。经鉴定,涉案金项链价值3641元。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辩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据此认定被告人雷震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要求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雷震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雷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无异议,且认罪服法。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雷震开着租赁的陕AK85**黑色比亚迪小车在富平县闲逛,通过赵X认识了被害人陈XX。因身上无钱可花,便开始预谋骗陈XX的钱。被告人雷震虚构自己是“富二代”身份,家中很有钱,但是婚姻不幸等事实,以和被害人陈XX谈恋爱为名义,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骗得被害人陈XX现金2000元、黄金项链一条、白色联想“沃3G”手机一部。经陕西省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黄金项链价值3641元。另查明,该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返还被害人陈XX;作案工具陕AK85**黑色比亚迪小车所有权人系李X,现该车已发还车主李X。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案件来源证实,2012年7月24日19时许,被害人陈XX来富平县公安局庄里派出所报案称,其被三原县马额镇一叫雷震的青年,以和她谈恋爱为名,骗了现金2000元、黄金项链一条、手机一部,要求查处。2、被害人陈XX陈述证实,2012年7月20日下午7时许,她通过朋友赵X的介绍认识被告人雷震,被告人雷震谎称是自己是“富二代”、有车有房并且有自己的公司等事实骗得她的信任后,以和她谈恋爱为名义,骗了她现金2000元、黄金项链1条、手机一部的事实及经过。3、证人赵X证言证实,她与被害人陈XX同在富平县一家洗脚店打工。被告人雷震是她的一名客人。雷震说他是个演员,很有钱,多次让她做女朋友,均被她拒绝了,后雷震仍不断纠缠,她就将雷震介绍给陈XX了。过了几天,陈XX给她打电话说被雷震骗了2000元钱和金项链一条,还有手机一部等事实。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陕AK85**黑色比亚迪F3轿车一辆、黄金项链一条、白色联想“沃3G”手机一部、红色上网笔记本电脑一台以及现金3000元等情况。5、陕西省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证实,涉案黄金项链价值3641元。6、车辆行驶证证实,陕AK85**黑色比亚迪F3轿车车主系李X。7、领条证实,被害人陈XX从庄里派出所领回现金2000元、白色联想手机一部、黄金项链一条;陕AK85**黑色比亚迪F3轿车已返还车主李X。8、情况说明证实,涉案红色笔记本电脑已被被告人雷震亲属领回。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雷震指认作案工具陕AK85**黑色比亚迪F3轿车和所骗的黄金项链、手机;被害人陈XX辨认诈骗其钱和金项链的被告人雷震。10、(2009)富刑初字第01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雷震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7日被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5月11日刑满释放。11、被告人雷震的供述材料证实,2012年7月20日下午,他开着车闲逛,认识了被害人陈XX。因身上没钱花了,就想通过和陈XX谈恋爱的方式骗些钱花,他就给陈XX说自己是“富二代”,父亲开过八年煤矿,西安市有一栋复式楼,家中有4辆小车,现在开的陕AK85**黑色比亚迪F3轿车就是其中一辆,并说自己婚姻不幸,希望和陈XX结婚等。陈XX也同意和他交往,之后他以暂借的方式骗得陈XX2000元钱为自己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后以和陈换戴金项链的方式骗得陈金项链一条、又将陈的手机骗为己有等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雷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能够主动交待其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2013年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助理审判员 :苏瑞利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