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增滨与被告申拥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增滨,申拥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赵增滨,男,1974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李勇杰,男,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申拥军,男,196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清,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一菲,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增滨与被告申拥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增滨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增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增滨撤回对被告申拥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告赵增滨负担。审判员 李艳敏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书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