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塘大厦第二童装城有限公司与文卫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荔塘大厦第二童装城有限公司,文卫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784号原告广州市荔塘大厦第二童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庆欣,该公司职员。被告文卫军。原告广州市荔塘大厦第二童装城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卫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文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曾庆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卫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xx号《集体土地房产证》房屋(下称涉案房屋)是广州市荔湾区西郊村经济联合社(下称西郊村)所有的房屋。西郊村将涉案房屋交由原告经营管理。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0月10日签订《广州市荔湾区西郊荔塘大厦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甲方(即原告)将位于中山八路xx号的场地建设成为荔塘大厦童装城,乙方(即被告)同意租用该场地xx楼东北x号(自编)写字楼作经营场地使用,建筑面积22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每月租金1670元,租金按月计算,乙方须于每月的5日前将租金及各项费用按现金或银行划帐等付款方式缴付给甲方。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双方在《租赁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乙方不按时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除须补交其他欠款外,每逾期一天,按应缴费额0.5%比例向甲方交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自2012年3月1日、2012年1月1日起被告分别没有向原告支付过租金和管理费,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现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将承租的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xx号xx楼东北x号(自编)铺位(写字楼)腾空交回原告管业使用。2、被告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3月1日起至将房屋腾空交回原告管业之日止的租金(每月租金1670元,暂计至2012年10月31日,共计13360元)。3、被告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1月1日起至缴清之日止的管理费(暂计至2012年10月31日,每月330元,共计3300元)。4、被告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3月6日起至缴清租金及管理费之日止的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按应缴费额0.5%计收)。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文卫军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xx号是广州市荔湾区西郊村经济联合社所有的房屋,该联合社将涉案房屋交由原告经营管理。2011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广州市荔湾区西郊荔塘大厦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即原告)将位于广州市中山八路xx号的场地建设成为荔塘大厦童装城,乙方(即被告)同意租用该场地xx楼东北x号(自编)商铺(写字楼)作经营场地使用,建筑面积22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每月租金1670元,租金按月计算,乙方须于每月的5日前将租金及各项费用按现金或银行划帐等付款方式缴付给甲方。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租赁合同》第七条第三项约定:乙方不按时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除须补交其拖欠款外,每逾期一天,按应缴费额0.5%的比例向甲方交付滞纳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有权收回经营场地,乙方所交款项不予退回。合同签订后,被告接收了该写字楼作经营场地使用,但2012年3月1日、2012年1月1日起分别没有向原告支付租金和管理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广州市荔湾区西郊荔塘大厦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被告违反合同的约定,没有支付租金及管理费,原告请求解除合同收回商铺、支付租金、管理费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滞纳金等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现依原告提供证据,可认定本案的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事实,故对其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文卫军将承租的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xx号xx楼东北x号(自编)写字楼腾空交回原告广州市荔塘大厦第二童装城有限公司管业使用。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文卫军向原告广州市荔塘大厦第二童装城有限公司支付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的租金(每月1670元),2012年12月1日起至被告将上述房屋腾空交回原告管业使用之日止的租金(每月1670元),被告应按月支付给原告。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文卫军向原告广州市荔塘大厦第二童装城有限公司支付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的管理费(每月330元),2012年12月1日起至被告将上述房屋腾空交回原告管业使用之日止的管理费,被告应按月支付给原告。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文卫军向原告广州市荔塘大厦第二童装城有限公司支付以上二项判决租金及管理费的滞纳金(滞纳金以当月所欠租金、管理费为本金,从当月第六日起按每日0.5%标准计算至判决支付租金、管理费之日止,每期滞纳金总额以当月所欠的租金、管理费本金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8元,由被告文卫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马文洁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海鹰段文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