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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吴民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段世禄与赵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段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以私下和解为由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有利于社会和谐,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文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屈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