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吴民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段世禄与赵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段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以私下和解为由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有利于社会和谐,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文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屈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