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刑二执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蔺祥超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祥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刑二执字第00577号罪犯蔺祥超,男,22岁,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陈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蔺祥超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罪犯蔺祥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蔺祥超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监狱计分考核中获12个积极,并被评为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蔺祥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蔺祥超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波审判员 张跃怀审判员 贾建设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红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