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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344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冯军与王焕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军,王焕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442号申请执行人:冯军,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庵东镇江南村钱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6910129122被执行人:王焕烈,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庵东镇元祥村庵余路18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7003058871本院执行的(2012)甬慈执民字第3442号冯军诉王焕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焕烈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冯军欠款15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军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44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