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龙行非审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龙游县卫生局诉麻香香一案行政再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龙游县卫生局,麻香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衢龙行非审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龙游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吕美姿,局长。被执行人麻香香。2012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龙游县卫生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2年7月23日作出的龙卫食罚字(2012)第08号对麻香香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决定。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查明该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龙游县卫生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龙卫食罚字(2012)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游县卫生局龙卫食罚字(2012)第8号关于对被执行人麻香香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浙西审判员 郑锡祥审判员 王文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