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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秦民初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秦民初字第2050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许乃义、杨丽春,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原告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乃义、被告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6月相识,于2004年12月31日领取结婚证,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吵闹。在2007年5月19日夜里双方吵架后,被告突然在深夜离家出走直至2008年7月31日才回来。之后基本上是半夜才回来,星期天也不在家,双方之间亦无夫妻生活。而且被告经常发短信给婚外异性,从晚上一直到深夜。长期以往根本没有把这个家当作一个家,只是作为一个免费旅馆。以上种种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袁某某辩称,原、被告经过两年相处后才决定结婚,双方婚前是相互了解的。婚后前两年,原、被告相互体贴、相互信任、孝敬父母,双方感情很好。两年之后,因为原告有婚外情,而且有打麻将的习惯,原、被告经常发生一些小吵闹。2007年5月19日至2008年7月31日,被告确实离家了一段时间。但被告离家的原因是原告有婚外情,且被告就住在离家几百米的原告儿时保姆家。被告希望原告能够悔改将被告接回家,但原告当时处在热恋中根本没有接被告回家的想法。2008年8月,原告保证不会再发生婚外情后,被告才下决心跟原告回家。但之后原告依然跟之前的女人保持联系,依然每天打麻将,有时还夜不归宿。原告说被告经常半夜回家是因为被告工作性质的转变,被告之前做销售工作时时间比较自由,转为内勤工作后经常加班,公司的同事和领导都能证明。原告说被告把家不当家,被告不能认同。被告做什么工作都会挤出时间尽可能早点回家做该做的事情,尽可能尽自己应尽的义务。原告父母生病都是被告请假照顾的,被告的做法得到了原告父母及其家人的认可。原告这次提出离婚,被告不能接受。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一再忍受原告的婚外情,甚至想到了自杀,既使这样,被告仍希望给原告一个回头的机会。现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2002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自2007年前后,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之后常有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恶化。2012年9月1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结婚证在卷佐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 巍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葛文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