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袁秋生与许克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秋生,许克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342号原告袁秋生。委托代理人倪文俊。被告许克南。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秋生诉被告许克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秋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秋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