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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袁秋生与许克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秋生,许克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342号原告袁秋生。委托代理人倪文俊。被告许克南。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秋生诉被告许克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秋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秋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