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知行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3-09-02
案件名称
杨世群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世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知行字第9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世群,女,汉族,1935年4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四川渝富桥保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栎,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云,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婧,该委员会审查员。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五环大厦*座***号附5-4。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野,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马威,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杨世群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4月22日作出的(2011)高行终字第5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杨世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XXX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佳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