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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商初字第298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蔡丽洁与徐启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丽洁,徐启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2983号原告蔡丽洁。被告徐启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丽洁与被告徐启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丽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蔡丽洁负担。审 判 员 涂圣通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