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商初字第298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蔡丽洁与徐启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丽洁,徐启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2983号原告蔡丽洁。被告徐启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丽洁与被告徐启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丽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蔡丽洁负担。审 判 员 涂圣通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