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横法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姜某某、李某甲、杨某甲、蔺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姜某某。被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杨某甲。被执行人蔺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姜某某、李某甲、杨某甲、蔺某甲(2012)横民初字第0030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刘某某贷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以20‰计,利息从2012年1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姜某某、李某甲、杨某甲、蔺某甲对上述案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975元。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2年7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444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下落不明;蔺某甲在本案诉前已向刘某某偿还100000元本金及利息。2012年10月10日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达成和解协议:1、由李某甲一次性付给刘某某人民币110000元;2、刘某某自愿放弃下余的10471元,并不再追究李某甲对此笔贷款的担保责任。2012年10月17日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姜某某于2012年10月22日前付给刘某某人民币110000元,刘某某自愿放弃其余利息及费用;2、由白美英自愿作为被执行人姜某某保证人,保证被执行人姜某某按期偿还。被执行人杨某甲系横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职工,且在该单位有工资收入。我院于2012年10月22日扣留了被执行人杨某甲在横山县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所的全部工资及津贴收入(从2012年10月份起至扣足100000元及利息为止)。2012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杨某甲交来案款20000元。申请人刘某某于2012年11月1日共计收到案款240000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0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