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南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甲、王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南民初字第72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宋金城,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硕。法定代理人彭某。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喜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宋金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丙的法定代理人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09年3月16,王利星因支付房租借原告人民币20000元,2011年10月31日,王利星因遭遇车祸去世。因此,原告向王利星的继承人三被告所要借款,但三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三被告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被告王某甲辩称,同意偿还借款。被告王某乙辩称,同意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6日,王利星向原告刘某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刘某贰万元整。王利星2009年3月16日”2011年10月15日,王利星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王利星生前婚生儿女王某甲、王某乙。××××年××月××日,王利星与彭某共同生育一子王某丙。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王利星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王利星本应依法将所借的20000元偿还给原告,因王利星已经死亡,故该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王利星遗产范围内清偿20000元借款给原告刘某。二、如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放弃继承王利星的遗产,则直接以王利星的全部遗产或放弃部分的遗产即继承部分的遗产清偿欠原告刘某的上述借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在继承或清理王利星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喜 增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萍(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