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与刘志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刘志超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17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被告刘志超,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与被告刘志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于2012年11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志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志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保林审判员 宋巧兰陪审员 纪 英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