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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永国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国,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871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国,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小萍,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建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本市雁塔区含光南路甲字1号怡和大厦A403室。代表人陈景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徐文亮,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永国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四终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永国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尚未受偿金额为852300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碑执字第008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再立案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