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刑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22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30日,被告人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从瑞安市东山经济开发区驶往玉海街道方向,15时20分许,途经瑞安市东山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水产城前地段被民警查获。当日16时25分,被告人章某被提取血样,经检测,被告人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毒物检验报告书、技术检验报告、涉案车辆及现场照片、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13年3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婉如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远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