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31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82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履行案件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李某某交纳了案件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及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已领取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8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