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榆郭民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许生金与被告刘存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生金,刘存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郭民初字第00327号原告许生金,男,农民。被告刘存义,男,农民。原告许生金与被告刘存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许生金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生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生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生金负担。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