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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执刑附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袁洲与李元成故意伤害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洲,李元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陈执刑附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袁洲,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扶托村。被执行人李元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广福村。现正在服刑。本院在执行袁洲与李元成故意伤害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本院(2011)陈刑初字第000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元成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袁洲经济损失27423.30元。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亦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元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正在服刑;申请执行人袁洲表示撤销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陈刑初字第000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肖仓孝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迎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