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吴商初字第048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佳和商厦有限公司、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苏州佳和商厦有限公司,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商初字第0486号原告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雁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俊,江苏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艳,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佳和商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春国。被告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春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州佳和商厦有限公司、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5358元,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美珍人民陪审员 盛林华人民陪审员 沈洪元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珩妤 微信公众号“”